美妆广告合规审查,看这篇就够了


作者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施玮玮/俞瑾
2021年07月22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梁市监处字[(2021)第0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有赞微商城店铺“萌芽美妆”运营方——江苏京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查封的涉案48箱进口化妆品中,有 21 箱无中文标签,该些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口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 214301.72 元。针对“萌芽美妆”标签不合规的违法行为,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萌芽美妆”运营方百万余元。
有电商朋友惊讶于为何一起涉案金额只有二十余万的未按规定贴标的行为,罚没金额可达近五倍之多? 这当然要归功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的一系列法规的强势出台。本文将重点从美妆广告合规的角度出发,围绕美妆广告发布的特殊行业属性就合规审查的注意事项展开讨论。
经查询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笔者发现在2021年上半年的美妆广告行政处罚文书中,有三个罚款金额达四十万元的案例值得审视,以作为前车之鉴吸取经验教训。
案例一:2021年04月06日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1〕152020002124号),当事人皮尔法伯(上海)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其雅漾官网,发布广告宣传经营的产品“雅漾舒泉调理喷雾”,宣称“维护并加强激光/光子美容手术效果”,但当事人不能提供依据证明。雅漾舒泉调理喷雾是由当事人从法国进口,属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其生产工艺为直接从泉源取水,然后充入氮气加压无菌灌装。没有实验和数据能够证明宣传的功效(违法点1)。同时该产品还宣称“激光术后选择安全性高且具有修复功能的专业、皮肤学护肤品是激光美容术后的最佳选择。比如来自法国的皮肤学专业护理产品—雅漾”,其中使用了绝对化用语“最佳”(违法点2)。
案例二:2021年06月16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1〕062018000561号),当事人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旗下天猫商城“Clinique倩碧官方旗舰店”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上线销售“倩碧鲜活10%维C精华VC安瓶面部精华液”化妆品,“产品详情”页面发布“活的维C鲜活抗氧化激活年轻7days焕亮肤色细腻肤质4weeks改善痘印淡化细纹12weeks修护肌肤提升肌肤自愈力”、“使用倩碧鲜活抗氧化维C精华能提升肌肤抗氧化自愈力”等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称的功效的相关依据(违法点1);于2018年3月14日在“倩碧鲜活10%维C精华VC安瓶面部精华液”产品网页中发布“改善痘印”、“提升肌肤自愈力”等宣传产品性能的内容无事实依据,误导消费者(违法点2);于2018年4月3日在天猫商城“悦木之源官方旗舰店”在“origins/悦木之源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霜”产品网页中发布“促进伤口好转”、“去皱纹”等宣传内容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违法点3)。店铺上线销售商品“origins/悦木之源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霜”在“产品详情”页面发布了“榆绿木--发现自加纳发现自加纳的榆绿木,自古以来当地原住民依赖其树皮促进伤口好转”、“Q&A榆绿木小心脸霜常见问题Q榆绿木塑颜霜可以淡化细纹吗?A榆绿木塑颜霜内含有印度末药等多种植物素颜配方,可以紧塑面部线条,澎润苹果肌,肌肤细滑紧弹,去皱纹的功效因体质、肤质不同,因人而异,持续使用,效果会更明显”宣传产品功效用语(违法点4)。
案例三:2021年06月22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1〕062018000526号),当事人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在天猫美妆“SEPHORA丝芙兰官方旗舰店”销售“LANCASTER/兰嘉丝汀沁爽运动防晒啫喱SPF30”和“LANCASTER/兰嘉丝汀沁爽运动防晒喷雾SPF50+惠选套装”,产品在网页中宣传的防晒指数与实际的防晒指数不符、产品宣传中的成分与产品实物标签不符(违法点1)。于2018年7月20日发现当事人在1号店YHD.COM“丝芙兰官方旗舰店”经营的普通化妆品“宠爱之名(ForBelovedOne)亮颜晶化维生素C系列亮颜晶化维生素C面膜买一赠一套装”宣传“美白”特殊化妆品功效(违法点2)。2018年3月至6月,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天猫美妆“SEPHORA丝芙兰官方旗舰店”上线销售两款商品,分别为:“LANCASTER/兰嘉丝汀沁爽运动防晒啫喱SPF30”、“LANCASTER/兰嘉丝汀沁爽运动防晒喷雾SPF50+惠选套装”。两款商品的销售页面中的“成分和功效”版块均使用了宣传用语:“使用了“RPF抗氧化复合物专利号:EP1651183B1(专利种类:发明,国籍:欧洲专利)绿茶、绿咖啡豆、红石榴、当归、苦橙皮。”以上述两款产品均已取得进口防晒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显示,两款产品的实物标签标注“茶叶提取物、水黄皮籽提取物、小果咖啡籽提取物、圆叶当归根提取物、苦橙果皮提取物”,均不含宣传语中的“红石榴”成分。网页上标注的“红石榴”实际为该专利“RPF抗氧化复合物”的来源之一,并不是商品实际含有的成分(违法点3)。
从以上三个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化妆品广告宣传的违法点其实有类别逻辑上的规律可循,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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