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宝化妆品”被顶格罚款500万,傍名牌的路子行不通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称,化妆品企业上海洁士宝日化集团有限公司因在多个渠道突出使用了驰名商标“怡宝”,侵权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被法院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判顶格赔偿500万。这也是近年来化妆品行业首例顶格赔偿案件。
图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快消品》据裁判文书了解到,洁士宝原名“上海怡宝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自成立后通过购买或自行注册的方式持有5个含有“cestbon”的域名,并在主管部门进行了域名备案。此外,洁士宝还在其在官网以及3个微信公众号“Cestbon怡宝”“怡宝招聘”“怡宝早报”、经营场所、名片及参加展会、招聘会、签约仪式等活动时大量、多处突出使用“怡宝”“C'estbon”“C'estbon怡宝”等标识,且部分注明了“TM”或“?”,多处自称“怡宝集团”、“怡宝人”、“怡宝公司”等。怡宝认为,洁士宝上述行为构成了侵权,侵权使用场景包括线上、线下等全方位情形,侵权时间长,情节恶劣。且据洁士宝宣传,其2019年销售额为10亿元,同业经营者的净利率20.20%及涉案驰名商标的贡献度50%。洁士宝辩称,怡宝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商标在纯净水行业使用的程度、时间,与化妆品行业存在显著区别,而“C'estbon”是法语中的固定词汇,意为“好的”“很好”,不具有显著性,洁士宝使用该词用于宣传自己的化妆品,属于正当使用。在销售额方面,洁士宝则称是为了宣传而夸大,实际全集团十几家子公司2019年全部营业收入为2.3亿元,亏损1000余万。
法院判定,洁士宝公司将与怡宝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洁士宝公司与怡宝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一审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称,由于难以确定怡宝公司的实际损失或洁士宝公司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规模、洁士宝公司的主观恶意、同类产品的利润率等因素,酌情确定洁士宝公司赔偿怡宝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24万元,共计513.724万元;并要求洁士宝公司注销涉案的5个域名。
图片来自:上海知产法院官微
由此可见,即便不在同一个行业,也应该慎重对待驰名商标。不仅是怡宝公司起诉洁士宝公司,此前,知名酒企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把“江小白”医用冷敷贴所属企业告上了法庭,其中双方的争议点之一也是“江小白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无论是否是驰名商标,都应该尊重知识产权,合理化竞争。多起案件早已经证明,傍名牌的路子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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