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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百万被驳回,逸仙电商诉多方企业不正当竞争

石国庆
作者 · 2023-11-28
化妆品装潢高度相近。

11月17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官方微博账号发布了一则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上诉者为完美日记母公司逸仙电商。

案情显示,近日,该院就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逸仙电商”)诉广州辛瑞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辛瑞公司”)、广州淘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淘奇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昕薇化妆品厂(下称“昕薇化妆品厂”)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据悉,该院维持了一审法院所作“驳回逸仙电商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此次终审判决,同样驳回了逸仙电商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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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装潢相近

逸仙电商索赔100万

逸仙电商创立于2016年,是一家广州本地孵化、培育的互联网创业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等。

2017年,逸仙电商推出了首个彩妆品牌:完美日记(Perfect Diary)。截至目前,完美日记已拥有口红、唇釉、眼影、腮红等多个彩妆产品矩阵。

国家商标注册系统显示,2021年2月3日, 逸仙电商注册了“Pink Bear”“皮可熊”相关商标,同年3月16日,该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了“Pink Bear皮可熊”品牌旗舰店。当日,涉案“Pink Bear皮可熊琉光镜面水唇釉”产品开始在线上销售。据悉,开店首月,店铺累计GMV突破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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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 Bear皮可熊琉光镜面水唇釉

案件中,被告企业“辛瑞公司”与“淘奇公司”均成立于2016年,两公司的股东身份相同。另一被诉企业“昕薇化妆品厂”成立于2012年,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零售、化妆品制造等。

在“Pink Bear皮可熊琉光镜面水唇釉”上市后,逸仙电商发现,辛瑞公司开设的网店“pipl化妆旗舰店”和淘奇公司开设的网店“广州淘奇实力供应商”中销售的商品均使用了与逸仙电商旗下产品高度近似的装潢,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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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自网络

逸仙电商认为,辛瑞公司、淘奇公司、昕薇化妆品厂等共同生产,并由辛瑞公司、淘奇公司共同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使用了与逸仙电商有一定影响的“Pink Bear皮可熊”唇釉商品相近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逸仙电商诉至一审法院,索赔100万元。

庭审中,逸仙电商就“Pink Bear皮可熊琉光镜面水唇釉”的销量情况以及“Pink Bear皮可熊”的品牌宣传推广情况进行了相关举证,拟证明“Pink Bear皮可熊”品牌及涉案唇釉已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

辛瑞公司、淘奇公司辩称,在被诉侵权商品生产之时,涉案商品的销售时间不足三个月,销售数量较少,不具有市场知名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同厂家使用与逸仙电商产品相同或近似的外观包装,也不会使得普通消费者,将该外观包装与特定厂家产生联系,该外观装潢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昕薇化妆品厂主张,在其与辛瑞公司2021年5月20日签订《委托制造协议书》受托生产被诉侵权商品之前,逸仙电商所主张的其用于宣传推广的合同大部分尚未签订,而仅凭几次线上直播带货,不足以证明“Pink Bear皮可熊”唇釉在昕薇化妆品厂受托生产时具有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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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均驳回诉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Pink Bear皮可熊琉光镜面水唇釉”瓶体表面为牙白色,一端为四行五列、整齐排列分布的小熊头图案,一端为红底的商标标识,底部为显示唇釉颜色的透明管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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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设计符合相关唇釉设计的一般特征,虽然小熊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仅凭涉案商品颜色及小熊等设计并不足以产生与逸仙电商唯一对应的关系。

而关于“Pink Bear皮可熊琉光镜面水唇釉”瓶体包装是否具备“一定影响”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逸仙电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就涉案商品进行了持续宣传,也不能证明涉案商品在市场上流通的程度及范围。逸仙公司不能仅凭其在网络店铺、数个直播销售中的销售事实及部分网络推文,就证明其商品的包装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逸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逸仙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化妆品报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涉及互联网经济背景的商品与传统商业环境的商品因竞争场景不同,对“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更为复杂。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肖海棠表示,网络销售情况和自媒体宣传只是认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其中一个考虑因素,在认定商品装潢(包装)是否“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仍然需要结合商品实际销售情况、宣传持续情况、标识受保护或受第三方认可情况等,综合判断相关公众对涉案商品装潢(包装)的知悉程度,以确定其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是否足以“具有一定影响”。

该案所涉及的商品系“唇釉”,属于传统的商品类型,该类商品市场竞争比较充分,故并不因为互联网环境而额外获得竞争优势或高度注意力。因此,法院结合逸仙电商对于涉案商品的知名度举证情况,认定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具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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