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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丨一批次化妆品抽检不合格,全批次产品或被“全网曝光”

李硕|首席记者|2022-08-18 09: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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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风险管控。

文丨化妆品报记者 李硕

8月17日,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的《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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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见稿的监管对象包括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等。

以下为《化妆品报》梳理的重点内容。

某批次化妆品抽检不合格,全批次产品或被“全网曝光”

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提出,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关注所经营化妆品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公开信息,对于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化妆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产品。

对于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未要求停止经营或者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措施,平台内经营者仍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该化妆品本年度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

强调展示页信息与产品注册 或者备案资料的一致性

意见稿第二十条提出,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披露的化妆品标签信息应当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相关内容一致。

成为,意见稿鼓励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其所经营化妆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拆分平台经营者的检查义务:入网检查、日常检查

意见稿将平台经营者的检查义务分为入网产品发布信息检查和日常经营行为检查两个环节。

其中,根据意见稿第十一条,入网产品发布信息检查指,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化妆品产品信息时开展入网检查,核实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的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的一致性。

根据意见稿第第十二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产品风险情况,定期组织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日常经营行为检查,其中,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冒用他人化妆品注册证号或者备案编号等情况;

2.检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是否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一致;

3.检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法律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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