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明星广告代言活动进行规范。
截自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
《意见》指出,近年来,部分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以下统称明星)违法代言、虚假代言甚至在代言活动中宣扬错误观念;部分企业信奉流量至上,选用违法失德明星为产品代言;个别媒体把关不严,放任违法失德明星参与广告代言活动。
这些广告代言领域乱象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廓清行业风气、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对于明星行为,《意见》主要做出了大三规定。第一,要求明星坚持正确导向,在广告代言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传统美德等相关要求;第二,做好事前把关,妥善记录对被代言企业信息了解情况、对商品体验和使用情况,保管相关广告代言合同以及代言商品消费票据等资料,建立承接广告代言档案等;第三,依法诚信代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诚信开展广告代言活动等相关要求。
就企业选用明星开展广告活动而言,《意见》同样做出了大三规定。第一,确保广告内容真实。企业选用明星进行广告代言,应当向明星提供相关广告脚本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妥善选用明星代言。企业选用代言明星前,应当对明星从业情况、个人信用等进行充分了解,自觉抵制选用违法失德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第三,严格遵守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不得选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从事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广告宣传等。
对于发布端,相关部门一要进行严格内部审核,及时停止发布违法失德明星代言的广告;二要加强节(栏)目和直播管理,严禁违法失德明星通过参加访谈、综艺节目、直播等方式变相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对于执法部门,相关部门则要求精准执法、严格监管。主要包括准确认定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准确认定选用违法失德明星广告代言情形、准确把握广告代言人对被代言商品的使用义务以及依法追究广告代言违法行为各方主体责任以上四点。
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配合、强化多方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