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Global Cosmetics News》11月20日消息,中国一起商标侵权案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赔偿金额高达1500万元人民币,案件原告为汉高集团。
化妆品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得知,10月26日,抚州易谦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汉高集团与抚州易谦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南昌市魔师造型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易谦公司、魔师公司被驳回上诉,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该案涉案品牌,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熟知的专业美发品牌施华蔻。侵权方的“侵权手段”是在全国各地开放“施华蔻美发连锁”的加盟,靠收取加盟费、管理费牟利几千万元。数年来,该连锁遍布全国,令无数加盟商和消费者上了当。
2020年,在大众点评或美团上搜索“施华蔻美发连锁”,会找到大量奔“施华蔻”的名头而前来消费,结果发现该店只是一家夫妻店的消费者评价。既有“名品牌冠名的,自然差不到哪里去”的评价,也有“烫发烫的一团糟,再也不相信团购了,打着施华蔻的幌子,欺骗消费者!”的评论。“施华蔻美发连锁”店内到处可见“施华蔻”商标的复制摹仿,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混淆。
在魔师公司官网“行业新闻”下浏览,可看到这么一段介绍:“施华蔻,创立于1898年,是当今世界三大美发化妆品品牌之一,销售遍布全球80多个国家……施华蔻公司拥有超过一百年的经验传承,是专业美发产品领域中的领导者,除了致力于产品的研发,还提供个人化服务,强调与设计师及顾客的连结”。而其“公司简介”则显示:“魔师造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目前上千家门店遍布全国,全国口碑第一。”
在微博上,该公司的账号“美团大众施华蔻美奇丝全国代理”拥有粉丝近12万,已发布750条微博。该账号展示了与加盟商的聊天记录,称加盟费在8000元到13000元之间。可以看到,易谦公司、魔师公司在网站和微博等平台均高度模仿“施华蔻官方”,对加盟商造成了强烈误导。
案发前夕,“施华蔻美发连锁”的加盟商已遍布全国,包括青岛、咸阳、深圳、广州、佛山等城市共计1000多家,仅北京就有100多家连锁店。浙江高院在终审中认定,“施华蔻美发连锁”的侵权获利“至少为3800万元”,包括收取的授权加盟费与管理费。
爱企查显示,南昌市魔师造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理发及美容服务。该公司已在一审中被注销。徐某为独资股东。
抚州易谦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14日,注册资本20万元,法人为徐某,持股达90%。
资料显示,1979年,汉高集团在中国申请了“施华蔻”和“Schwarzkopf”商标,1981年取得注册第147637号“Schwarzkop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人造香料、去油剂、脱毛剂、牙膏、牙粉、去头垢药、化妆用油、香精油和香精、染发剂、美容用品、润发油、发水、香水和化妆品、化妆用凡士林、化妆用品、漂白剂、擦光剂、金属洁净和擦光剂、洗涤剂、肥皂、污点去除剂、泥浴浸膏、浴盐”,有效期至2031年6月29日。
2016年,魔师公司从第三方渠道获得第4877807号“施华蔻”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4类“医疗诊所、整形外科、美容院、理发店、园艺、宠物饲料、眼镜行、疗养院、按摩、心理专家(截止)”。2019年,魔师公司将其转让给易谦公司,后者于当年提交商标许可备案,经续展“施华蔻”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5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对案情进行梳理,浙江高院驳回徐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截至发稿前,化妆品报发现,在大众点评上搜索“施华蔻美发连锁”,仍能找到20061条搜索结果。